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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劳动合同(国营企业) 范文

    发布时间:2007-9-6  责任编辑:omega  浏览次数:
    编号:

      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
      职工姓名:
      单  位:延边新华印刷厂

      根据吉林省《国营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》和我厂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,经延边新华印刷厂法人代表与    共同协商,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,其内容如下:

      一、合同期限: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,共  年  个月。

      二、试用期限: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,  年  个月。

      一、工作内容、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

      1.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。

      2.铅印、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,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,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,但遇到紧急任务时,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,并支付合理加班费。

      3.铸字、拣字、排版、纸型、铅版、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,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,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。

      4.除排版、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、半自动化操作。

      5.本厂根据生产、工作需要,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,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、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。

      二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

      权  利:

      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和国务院发布的《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》以及我厂《职工奖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。

      义  务:

      1.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职业道德、社会治安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。

      2.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,不断提高职工素质。

      3.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,不断改善劳动条件,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。

      4.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,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,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、创造性。

      三、职工的权利和义务

      权  利:

     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、学习,参加民主管理,获得劳动报酬、政治荣誉、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。

      义  务:

      1.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。
      2.热爱本职工作,服从分配,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。
      3.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。
      4.爱护公共财产、机械设备、生产工具,节约原材料、能源。

      四、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

      1.试用期工资:  级  月  元。
      2.学徒工资:第一年  月  元。
             第二年  月  元。
             第三年  月  元。
      3.转正后工资:    元。
      4.定级后工资:    元。
      5.调资晋级:
      6.保险福利待遇。

    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》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执行。

      五、劳动纪律

      1.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      2.遵守我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。

      六、劳动合同的续订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及违约责任

      1.劳动合同期满之前,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,可以续订劳动合同。
      2.劳动合同期限内,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。
      3.劳动合同期限内,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      4.下列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      ①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上岗条件的。
      ②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,经企业提出警告后,仍不改正的。
      ③职工被除名、开除、辞退、以及被劳动教养、判刑的。
      ④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,医疗终结,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,具有劳动能力,企业分配适当工作,本人不服从的。
      ⑤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宣告破产,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。

      5.下列情况企业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:

      ①劳动合同期限未满,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。
      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,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评残等级的。
      ③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的。

      6.下列情况职工可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:

     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,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。
     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,保证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过三个月以上的。
      ③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,或者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,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。
      ④经批准出国或赴港、澳、台定居的。
      ⑤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。

      7.下列情况职工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:

      ①由企业公费培训没有达到协商规定服务期限的。
      ②在企业中担任重要生产经营、科研任务,任务未完成的。

      8.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。

      9.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,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。

      10.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一方,违反劳动合同,对厂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。

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│七、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劳动争议,首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│
    │进行调解,对调解不服的,由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。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企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业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意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见│ 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(章)   │
    │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法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定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代│                │职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表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或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法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定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委│                │工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托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人│    年  月  日(章)  │ │  年  月  日(章) │
   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生效  │
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劳动合同续定表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续定期限  自  年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共  年  个月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至  年  月  日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续定合同有关事宜: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企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业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意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见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│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(章)    │
   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法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定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代│                │职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表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或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法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定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委│                │工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托│                │ │             │
    │人│   年  月  日(章)   │ │  年  月  日(章) │
   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月  日  生效  │
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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